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会员中心 > 查看信息: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决定(2010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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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|
2010-12-20 09:05:07 |
信息简介: |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”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,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、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。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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